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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花市监处字[2021]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综合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宝比万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68138835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许智渊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注册日期:2007年11月15日经营范围: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涉嫌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宝比腕带打印机”。本局于2021年3月29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宝比腕带打印机”(型号:BB720A、规格:24Vdc,2.5A,60W、生产日期/批号2020-11/PONOZ92010)开展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项目第10项辐射骚扰(1GHz以下)不符合GB/T9254-2008标准,依据《2020年打印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施实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其曾于2021年2月20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测,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5日经核实后维持原结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0)MJDZ-2592]。当事人确认签收,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涉案产品销售单价为1500元/台,当事人共生产了35台,涉案产品其中3台无偿用于抽样检测,剩余32台未对外销售,全部存放在当事人仓库内,已于2021年3月17日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涉案产品总货值52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2、《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复制)单》4页。3、《询问笔录》2份。4.当事人提拱的《复测申请》和国家局回复的《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各1份。5.《产品质量抽样单》1份。6.当事人提供的销毁照片6张和视频光盘1张。7.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0)MJDZ-2592]1份。本局已于2021年5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1〕92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规定为假冒伪劣商品,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625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决定机关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渊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