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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2259****4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3397号
    案号 (2021)粤03执5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60元,由被告吴智文、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463.2元,原告黄玉珍负担109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智文、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黄玉珍已预交的36560元,由本院共予以退回35463.2元。被告吴智文和被告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463.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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