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2259****4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3399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32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智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玉珍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4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吴智文所负前述债务,向黄玉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智文追偿; 三、驳回原告黄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吴智文、被告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智文和被告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黄玉珍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215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吴智文和被告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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