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桐综执罚字〔2020〕第2204022001210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爱唯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损害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桐综执罚字〔2020〕第2204022001210053号当事人姓名:杭州爱唯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明,杭州爱唯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将桐庐县城大奇山路976号前城市道路的路面损害污染,当日9时19分被我局执法队员发现,现场未发现污染车辆。经调查,在桐庐县城大奇山路爱唯细胞工程与再生医学产学研基地施工过程中,两辆混凝土车在进出工地时污染了城市道路。经现场测量,被污染的城市道路面积为60平方米(长30米,宽2米)。当事人驾驶机动车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驾驶机动车污染路面,损害城市道路,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1
    决定机关 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