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76****83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3民初2327号 |
案号 | (2022)皖0303执6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107180122019008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358770.83元(含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编号为107180122019008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履行责任,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出质数额为1500万股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340300201900000088)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最高债权额及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孙辉、徐隽、孙海、郭晓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66元,减半收取44333元,由被告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孙辉、徐隽、孙海、郭晓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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