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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6****83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3民初308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租 金1000万元及利息(租期内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 年9月17日止为80万元,租期到期后利息自2019年9月 18日起以未付租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8%/年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 二、被告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 元; 三、被告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信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 元及保全费用损失5000元; 四、被告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 二、三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XL[2016]担保字第011-01号 《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一、二、三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XL[2016]担保字第011-02 号《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孙辉、徐隽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内容 在编号为XL[2016]担保字第011-03号《担保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债务人追偿; 七、被告孙海、郭晓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内 容在编号为XL[2016]担保字第011-04号《担保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债务人追偿; 八、如被告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上述第 一、二、三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信隆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质押的大 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股股权【质权登记号 (蚌)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6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8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蚌埠市兴 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 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孙海、郭晓艳、孙辉、徐 隽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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