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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6****83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3民初306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借期内为32万元,之后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12%/年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0万元;三、被告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及保全费用损失5000元;四、被告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孙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0元,减半收取224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安徽大明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兴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孙辉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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