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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国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589034
    执行依据文号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56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6)陕0103执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陕西国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4日前偿还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1000000元,2015年10月8日前偿还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000000元,2015年11月4号前偿还原告陕西中财担当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本金3000000元;二、如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能按上述约定偿还本金,6月8日之后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综合费用及利息。如有其中任意一笔不按约定偿还的,剩余未还本金的综合费用及利息合计按每月2.8%,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条约定,2015年9月14日偿还1000000元本金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并支付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6000000元的综合费用及利息;2015年10月8日偿还2000000元本金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并支付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5000000元的综合费用及利息;2015年11月4日偿还3000000元本金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并支付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0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3000000元的综合费及利息;四、截止2015年6月8日,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费用及利息共计235772.7元,该款项于本调解生效后三日内由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五、陕西艾美格电气有限公司、姚国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完上述全部债务之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办理完毕本案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质押注销手续;七、诉讼费55450元减半收取27725元由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第四条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八、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上述款项的收款账户为:开户名: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和平路支行,账户:5637200001819100002736;九、原告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姚国旺在履行完毕上述义务之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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