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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颍上县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6MA****1NX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6民初597号
    案号 (2021)皖1226执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3一、被告颍上县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938382.4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938382.47元为基数,按约定的日0.2‰计算,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总额以2938382.47元的3%为限);二、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44元,由南京千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37元,颍上县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30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6000元,由颍上县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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