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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永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3495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4208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2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4
    发布日期 2017-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编号6111141126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70万元,截至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32088.24元、罚息1021190.42元、复利2831.79元,及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77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复利以利息32088.24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计算); 二、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编号6111141127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6年11月10日的利息54444.44元、罚息1319111.11元、复利4785.06元,及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10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复利以利息54444.44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计算); 三、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律师费248600元; 四、被告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王晔、李燕萍对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王晔、李燕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花寒艳、李国成名下坐落于常州勤德家园12幢丁单元401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105万元及105万元本金对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32元,由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王晔、李燕萍、花寒艳、李国成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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