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永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349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天商初字第01191号 |
案号 | (2016)苏0402执17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4 |
发布日期 | 2017-09-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暂计至2015年7月16日的利息138403.02元,以及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江南电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东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王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燕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631元,公告费800元,由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江南电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东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阳鹏宇机械有限公司、王晔、李燕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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