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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太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40057****61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41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晋0411执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6
    发布日期 2018-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长治有限公司3214569.5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长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193元,由被告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889元,原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长治有限公司负担43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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