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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治市明瑞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太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375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丽民初字第5776号
    案号 (2015)丽法执字第007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04
    发布日期 2016-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同市恒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天津立瑞萱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9万元、货款150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合计164万元。 二、如被告大同市恒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前未付清本调解书一项中的全部款项,被告须另行给付原告天津立瑞萱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25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5元,由被告大同市恒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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