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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英彦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44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1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冀1102执1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1
    发布日期 2016-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保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广、张卫东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80元,由被告朱保才、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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