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英彦刚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844201-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6)冀1102执139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21 |
| 发布日期 | 2016-08-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保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广、张卫东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80元,由被告朱保才、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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