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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耿得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338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92民初1345号
    案号 (2017)苏0492执5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日期 2017-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玉兰胶粘带有限公司人民币470007.6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玉兰胶粘带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合计7773元,由被告河南丰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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