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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易登宝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05****75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59号、(2019)粤07民终2234号
    案号 (2020)粤0784执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03
    发布日期 2020-04-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易登宝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绅士鞋服皮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964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占志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易登宝鞋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96.43元,由被告广州易登宝鞋业有限公司占志君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896.43元,本院退回给原告;被告广州易登宝鞋业有限公司、占志君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896.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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