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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保监罚〔201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构成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0-07-16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钱亚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