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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旺发废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230****97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10110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恢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建东应归还原告陈国华借款本金415万元,并支付以4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借期内利息和逾期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二、被告陶建东还应承担原告陈国华律师费损失4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旺发废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弘兴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陶建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旺发废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弘兴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陶建东追偿。被告陶惠忠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弘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国华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73元,由原告陈国华负担2800元,由被告陶建东负担40973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陈国华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陶建东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一并给付原告陈国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旺发废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弘兴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惠忠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弘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73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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