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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慈卫公罚[2017]01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慈溪雷迪森广场酒店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行政处罚内容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慈卫公罚〔2017〕0170号当事人: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慈溪雷迪森广场酒店。位于慈溪市逍林镇五星路1号的当事人的游泳池2017年8月2日的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已构成“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罚款数额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31000001888504;编号:03011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0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09
    决定机关 市卫生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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