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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建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313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吴江民初字第01963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29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7
    发布日期 2016-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天许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二、被告吴江市江村草鸡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吴天许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驳回原告吴天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吴江市江村草鸡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80元,由被告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天许,原告吴天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吴江市江村草鸡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山湖饭店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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