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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眉工商彭行处字【2016】第17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吊销证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4
    决定机关 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帅锐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