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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建元财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057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2民初2475号
    案号 (2019)京0112执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建元财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胖胖猪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行为有效,合同已于2018年4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建元财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万元; 三、被告建元财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损失245333.33元; 四、被告建元财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00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 五、被告建元财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万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0元,由被告建元财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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