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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韦扣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8359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392号
    案号 (2017)豫0204执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7-02-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朱爱莲与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以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名义于2011年9月30日所签《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爱莲房屋回购款535465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059.48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爱莲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年租金37071元计租);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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