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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韦扣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8359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587号
    案号 (2017)豫0204执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2-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三被告支付原告于继军房屋回购款人民币174499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三被告支付原告于继军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年租金10738元计算)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为217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实际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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