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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韦扣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8359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664号
    案号 (2017)豫0204执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日期 2017-01-1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任文惠商铺回购款人民币1104176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任文惠的租金及违约金。租金按年租76444元计算、并以此为标准、按实际欠租金数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租金及违约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租金13402元应予扣除)。 三、驳回原告任文惠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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