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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济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8359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135号
    案号 (2016)豫0204执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日期 2016-10-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本案原告仝秋生与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以江苏江南面粉集团名义所签《江南·帝州国际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三被告支付原告仝秋生房屋回购款人民币204494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三被告支付原告因解除合同的违约金3775.20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三被告支付原告仝秋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年租金14157元计租)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按欠租金额3884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实际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4元,保全费18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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