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江南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付济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98359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182号 |
案号 | (2016)豫0204执4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发布日期 | 2016-10-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为原告王芳办理位于开封市自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大润发商场中4层205号商铺的房产登记手续。 二、解除原告王芳与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所签《江南.帝州国际广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开封市自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大润发商场中4层205号商铺交还原告,三被告并支付原告王芳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租金(月租金按1617.17元计算)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为523.96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实际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三被告支付原告王芳因解除合同的违约金5175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3330元,原告承担500元,三被告承担833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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