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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起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527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783民初696号
    案号 (2017)闽0783执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8-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起阳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徐清富房款113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徐清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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