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汇润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8****96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民初1180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78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4-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9609413】。一、原、被告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编号为借2020村镇09235龙岗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被告已收到贷款本金人民币陆亿元(600,000,000.00),截止至2021年2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94,282,622.27元,利息人民币27,625,850.42元,共计人民币621,908,472.69元,以及2021年2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产生的利息(含额度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二富德义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平路富德中心和富德中心商场的98套房产、被告三彭武豪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平路富德中心的11套房产、被告四罗益妹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平路富德中心的10套房产(详见案涉抵押合同财产清单)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至被告十对被告一汇润达公司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诺自本协议签订后,将于2021年9月20日前归还拖欠的贷款部分本金及利息合计73,979,746.46元,其中本金9,282,622.27元,利息64,697,124.19元,且被告承诺后续不再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拖欠本金情况,否则将视同被告违反和解方案。(二)鉴于原告已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并预缴诉讼费3,151,342.36元及保全费5000元,被告须承担上述相关诉讼费用,若本案调解结案,诉讼费将减半收取为1,575,671.18元,被告应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三)原告指定收款账户,具体如下:户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44201501100****0845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二、若被告未按上述和解方案履行约定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实现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处置被告二富德义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平路富德中心和富德中心商场的98套房产、被告三彭武豪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平路富德中心的11套房产、被告四罗益妹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平路富德中心的10套房产(详见案涉抵押合同财产清单)。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有权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同时原告有权依据相应的保证合同要求被告二至被告十对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原、被告双方同意达成本和解协议后,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按照本和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遵照执行,被告对原告本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的,原告有权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双方达成本和解协议,并不构成原告对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任何违反该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碍或妨碍对该合同项下原告权利的继续行使。五、本协议为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反映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其内容不存在任何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51,342.36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575,671.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0,671.18元,由被告深圳市汇润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彭武豪、罗益妹、彭嘉达、彭嘉龙、深圳市粤群龙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盛隆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河县昶宏温泉山庄发展有限公司、粤群龙(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多预交的1,575,671.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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