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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喜普爱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0H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28898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7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喜普爱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46.9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喜普爱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安得利福斯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1646.9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1元,由被告广州喜普爱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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