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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九州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玉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331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931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57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8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九州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借款本金199922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按年利率9.3%计算,其中革除已归还利息4143.15元)、逾期罚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按年利率13.95%计算;以本金199922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9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95%计算)。 二、宜兴市九州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74100元。 三、对宜兴市九州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行有权以宜兴市九州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新庄字第1000064260号、1000064261号、100006426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及宜他项(2013)第601415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在登记债权金额295万元、33万元、1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邵旭峰、周小芳对宜兴市九州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274元,由九州凯公司、邵旭峰、周小芳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128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已由农商行预交,农商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九州凯公司、邵旭峰、周小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九州凯公司、邵旭峰、周小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商行支付。)另12837元由九州凯公司、邵旭峰、周小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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