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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九州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玉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331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2054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3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3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九州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按年利率7.14%计算,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14%加收50%计算)。 二、宜兴市九州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86200元。 三、江苏华庆电器有限公司对宜兴市九州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邵旭峰、周小芳、吴静对宜兴市九州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驳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2863元,由九州凯公司、华庆公司、邵旭峰、周小芳、吴静负担。(江苏银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九州凯公司、华庆公司、邵旭峰、周小芳、吴静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九州凯公司、华庆公司、邵旭峰、周小芳、吴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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