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市监行处字[2017]12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4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39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16 |
决定机关 | 贵阳市南明区工商局 |
法定代表人 | 蔡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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