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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保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8832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02民初191号
    案号 (2019)冀0802执10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08-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广瑞、李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借款本金392398.71元以及计算至2018年11月18日的利息和罚息88252.68元(利息和罚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继续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 二、被告段广瑞、李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210.00元; 三、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承德保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玉龙、段素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356.00元(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3270.00元,合计7626.00元,由六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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