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保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82839****64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02民初4997号 |
案号 | (2019)冀0802执1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日期 | 2019-0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10月22日的利息、罚息1780534.85元,并自2018年10月23日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7.075‰加收50%; 二、原告有权就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围场县牌楼乡于家湾村BCZYCZZYXGS号办公楼、3个库房及部分车间(房屋产权证号为:围场县房权证围房字第20150275号)以及位于围场县牌楼乡于家湾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围国用2013第0618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李玉龙、段素华以其持有的被告承德保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李玉龙在出质股权数额3000000.00万元限额内、段素华在出质股权数额20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上述股权质押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承德保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承德保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承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6242.00元,由四被告连带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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