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字〔2017〕ED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私自将燃轻质柴油锅炉改燃散煤,新上两台散煤立式锅炉,与环评不符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私自将燃轻质柴油锅炉改燃散煤,新上两台散煤立式锅炉,与环评不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06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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