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润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0379****21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8853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37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扬州新顺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孚尔姆焊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9474.56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刁国柱、葛兰对扬州新顺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扬州润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扬州新顺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货款1782682.70元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扬州新顺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孚尔姆焊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刁宇轩抵押的坐落于扬州市友谊路619号1-302的房屋(所有权证号:维字2014034103)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600元(江苏孚尔姆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扬州新顺物资有限公司、扬州润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刁国柱、刁宇轩、葛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孚尔姆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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