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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环榆罚字[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9
    决定机关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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