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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708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民初228号
    案号 (2020)冀04执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8日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3 900万元、利息2 544 408.75元及截止2018年6月20日的罚息12 323 293.18元, 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照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予以计算支付; 二、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9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833 520元及截止2018年6月20日的罚息2 256 300元,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的罚息以1 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2015年12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予以计算支付; 三、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后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14年10月8日《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王维中、刘志英、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维中、刘志英、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邯郸市华银实业有限公司、王维中、刘志英、郭谦、李琳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邯郸市华银实业有限公司、王维中、刘志英、郭谦、李琳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 58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391 585元,由被告邯郸市鑫港国际轻纺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盈顺动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银实业有限公司、王维中、刘志英、郭谦、李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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