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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字〔2017〕JK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厂区西侧的化学原料桶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部分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厂区西侧的化学原料桶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部分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2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