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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众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8R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2民初22286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11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众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彭兰芳居间服务费70 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7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平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北京众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的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众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判决书的公告费(以人民法院报社的正式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众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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