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卫传罚〔2019〕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艾维雅文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4月15日对你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你门诊部新华牌MOST-T型MOST蒸汽灭菌器正常使用中,现场还发现一本压力蒸汽灭菌登记本,有灭菌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到2019年4月9日压力蒸汽灭菌登记,未发现该时间的化学监测记录。本委以你门诊部涉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后查明以下事实:你门诊部未按照《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要求开展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效果的化学监测。你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1份、监督意见书1份(0000204)、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张芳萍,时间:2019年4月15日;被询问人:孙艳,时间:2019年4月23日)2份、整改报告1份、压力蒸汽灭菌登记表复印件1份。2019年5月31日,本委依法向你门诊部送达了杭卫传告〔2019〕19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门诊部未在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你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第74条“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节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4000元”的规定,你门诊部未开展化学监测,决定对你门诊部处以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上述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0 |
决定机关 | 组织人事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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