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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076****54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5民初903号
    案号 (2020)鲁05执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年利率5.7计算利息;以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55计算罚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55计算复利); 二、被告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借款本金24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4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按年利率5.7计算利息;以本金24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55计算罚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55计算复利);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被告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鲁(2017)东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35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525.6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被告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东开工商抵登字(2016)第0049号《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项下机器设备(以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抵押物概况》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被告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8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309.9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印振同、郝建云、李仁才、祁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额7365.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合海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印振同、郝建云、李仁才、祁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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