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50076****544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东仲字第494号 |
案号 | (2019)鲁05执6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25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5276269.5元,137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7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止的违约金;二,被申请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10000元,诉讼保全保费33220元;三、被申请人印振同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被申请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143564元,处理费28713元,共计172277元,由申请人承担66333.8元,被申请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承担1059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105943.2元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山东陆宇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连同财产保全费5000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印振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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