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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梅县万濠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421127MA****CW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3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3执恢1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31200612250】。一、限被告东莞市利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碧艳支付货款本金:402483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利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碧艳支付违约金(1.按照300.13元/天,从2017年4月30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159.34元/天,从2017年5月10日起计至付清货 款之日止;按照171.60元/天,从2017年5月30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104元/天,从2017年5月30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三、被告周章良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何碧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6元,该款原告何碧艳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利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周章良共同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被告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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