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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九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友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677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08)本民二初字第102号
    案号 (2013)本执字第00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2-19
    发布日期 2014-0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本溪九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借款本金二千九百八十二万元。二、被告未履行本判决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有权以被告本溪九鼎商贸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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