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新)应急罚〔202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慈溪市向维海洋导航仪器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和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5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你(单位)现查明:慈溪市向维海洋导航仪器有限公司在企业西南侧车间设置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储42桶硫酸、24袋(25公斤/袋)氢氧化钠以及12袋(25公斤/袋)氟化氢铵、3桶硝酸,未做相应的隔离,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项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二楼东侧车间内移动电器未设置漏电保护器,临时插座未接地,该公司的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第4.4.1.a项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你(单位)现查明:慈溪市向维海洋导航仪器有限公司在企业西南侧车间设置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储42桶硫酸、24袋(25公斤/袋)氢氧化钠以及12袋(25公斤/袋)氟化氢铵、3桶硝酸,未做相应的隔离,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项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二楼东侧车间内移动电器未设置漏电保护器,临时插座未接地,该公司的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第4.4.1.a项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新)应急检记[2020]028)、《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应急责改[2020]016号)、公司车间主任和管理员询问笔录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2
    决定机关 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