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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3****1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11民初1599号
    案号 (2019)皖0111执1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19-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整;并支付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2%的标准计); 二、被告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44元,减半收取150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8000元,合计28072元,由被告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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