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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哈市税稽罚〔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第三方“乌鲁木齐海安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为464508.56元,税额为78966.44元,价税合计543475.00元,于2017年10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8966.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第二条之规定,你企业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78966.44元,并补缴2017年10月增值税78966.44元。 (二)你公司取得第三方“乌鲁木齐瑞文通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不一致,于2017年6、7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8046.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38046.58元。 你公司于2018年1月进行补充申报,转出2017年6月进项税金14733.33元,转出7月进项税金23313.25元,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130820.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1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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