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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30****49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1民初7610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沥青加温、加工费合计114029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4029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59元,由原告湖南路安达沥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727元,由被告交科院江苏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0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1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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